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组织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认定申报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林、发)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55号)和市农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委〔2013〕94号)精神,今年将组织开展第三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的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企业资产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以上;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以上。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在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户提供服务,认真履行购销合同,无违约情况发生。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本市域农产品的收购加工、流通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产销率达90%以上。近2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虽然目前的规模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向市农业委员会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3.市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查、审核。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文件和申报书,一式三份。
1.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推荐文件和推荐表(附件1)。
2.第三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2)。申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申报书的详细格式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四、认定
由市农委会同财政局、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科技局等部门按照标准评选,联合认定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一对外公示后颁发证书、匾牌。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2.企业申报书要真实、完整、规范,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按顺序胶订成册(请勿用其他装订方法)。
3.请各市区农业部门将推荐文件及企业申报书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农委产业化处。部门推荐表及企业申报表电子版汇总后发nwcyhc@163.com。
附件:1.第三批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荐表
2.第三批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3.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4月4日
(联系人:潘累斌,电话:6699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