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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服务指南

2017-06-05
 
 
行政许可
编码: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     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服务指南
 
 
 
 
 
 
 
莱西市农业局发布
 
2015-11-30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5
1.提交方式……………………………………………………5
2.获取收件编号………………………………………………5
3.获取收件凭证………………………………………………5
(二)受理……………………………………………………5
1.材料补正……………………………………………………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
(三)办理进程查询…………………………………………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6
(五)流程图…………………………………………………6
三、救济途径…………………………………………………7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7
四、表单填写…………………………………………………8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8
五、有关说明…………………………………………………8
 附件1…………………………………………………………9
 附件2…………………………………………………………10
 附件3…………………………………………………………13
 
 
 
 
 
 
 
 
 
 
 
 
 
 
 
 
一、办理要素
  • 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编码:
(二) 实施机构
莱西市农业局环能站。
(三)申请主体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莱西市农业局环能站,地址:莱西市上海中路21号,联系电话:0532-88483984。
(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办理条件             
1.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2.材料真实有效;
3.不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
(七)申请材料
申请该行政许可,应当向市农业局环能站提交下列材料:
1.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八)办理时限。
法定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莱西市农业局环能站设立咨询员,负责对申请人、疑问给予解释。
(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全市。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莱西市农业局环能站,地址:莱西市上海中路不21号(农业局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0532-88483984。
(2)信函提交。莱西市农业局环能站,地址:莱西市上海中路不21号(农业局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0532-88483984。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救济途径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2-88483984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五)流程图
受理申请 (3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个工作日)→经审批合格后送达文件。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市农委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对市农委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投诉渠道
市农业局办公室电话:0532-81878157
(二)行政复议
莱西市人民政府,地址:北京中路105号,联系电话:88405506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1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2、附件3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  真
 
采集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采集野生植物
中文名称
拉丁学名
保护级别
采集内容
采集目的
采集数量
采  集  地  点
上次采集批号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1.“采集时间”为本次申请的采集行为的一次性连续采集时间。
2.“保护级别”分为国家Ⅰ级、国家Ⅱ级。
3.“采集内容”分为“全株”和“部分”,“部分”分为根、茎、叶、花、果、籽。
4.“采集数量”单位根据“全株”或“部分”采集,分别以“株”、“枚”或“千克”表示。
5.“采集目的”限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出口贸易”、“国内销售”。
6.“采集地点”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到县、乡或保护区。
7. 如果本次申请采集物种尚未发生上次采集行为,则在“上次采集批号”一栏填写“无”。
8.对于申请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的,必须由采集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对于申请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的,必须由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采集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二级)初审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本市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采集情况,资源现状条件允许,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需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三、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四、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采集农业野生植物应服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莱西市农业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承诺书
莱西市农业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农业野生植物(国际二级)采集初审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所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三、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我公司将遵守以上项目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