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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农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2017-06-12
农药经营告知制度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告知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莱西市植物保护站(威海西路)。
四、办理条件
农药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1、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一份;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农药生产企业(分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5、生产许可证或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6、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电子卷标和说明书(盖有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复印件一份;
8、产品包装标识(产品包装卷标和说明书)一份;
9、农药市场准入备案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
10、农药产品一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莱西市植物保护站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天;
承诺时限:3天。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莱西市植物保护站;
电话咨询:88437717。
 
青岛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
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青岛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青农发〔2016〕2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莱西市农业局一楼产业化办公室(莱西市上海中路21号)。
四、青岛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的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企业资产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以上;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以上。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在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户提供服务,认真履行购销合同,无违约情况发生。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本市域农产品的收购加工、流通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产销率达90%以上。近2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虽然目前的规模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五、青岛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向市农业委员会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3.市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查、审核。
六、青岛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文件和申报书,一式三份。
1.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推荐文件和推荐表(附件1)。
2.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2)。申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申报书的详细格式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七、青岛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由市农委会同财政局、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科技局等部门按照标准评选,联合认定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一对外公示后颁发证书、匾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时限
以青岛市农委下发文件为准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莱西市农业局产业化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88488769
 
 
 
 
 
 
 
 
 
   
 
山东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
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山东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关于申报第六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12〕2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莱西市农业局一楼产业化办公室(莱西市上海中路21号)。
四、办理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五、申请材料
山东省级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请各市农业局(农委)将以下材料(纸质及电子版,两者内容必须一致)一式两份报省厅产业化办公室;
  1.各市农业局(农委)正式推荐文件和推荐表,并详细说明组织申报工作的过程和经验;
2.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六、基本流程
1.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各市农业局(农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以省农业厅下发文件为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莱西市农业局产业化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88488769。
  
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
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农业部关于开展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1]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莱西市农业局一楼产业化办公室(莱西市上海中路21号)。
四、办理条件
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两年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且在省市动态监测中无不良记录;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以前一年度销售收入为依据,企业销售收入东部地区(青岛、潍坊、烟台、威海)为6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为3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0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的数量应达到4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申请材料
1.市农业局(农委)正式推荐文件和推荐表一式六份;
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一式六份。
六、基本流程
1.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市农业局(农委)要按照申报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切实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作用大、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带农惠农能力强的企业推荐上来,以市农业局(农委)文件报送省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以农业部下发通知为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莱西市农业局产业化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88488769。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8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莱西市种子管理站(莱西市上海中路21号)。
四、办理条件
莱西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委托代销手续。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莱西市种子管理站审核;
(三)申请人网上备案;
(四)种子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备案证书加盖公章后颁发给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莱西市种子管理站(莱西市上海中路21号莱西市农业局一楼);
(二)电话咨询:0532-8840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