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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12-29
 
 
 
 
 
 
 
 
西农字〔2015〕24号                  签发人:张瑞忠
 
 
 

莱西市农业局
关于转发《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统审中心,经济开发区经管站:
现将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农发〔2015〕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抓紧时间对列入今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计划的村(社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
 
 
附件:1.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
 
 
莱西市农业局
2015年6月29日
 
 
 
 
 
 
 
 
 
 
 
 
抄送:存档。
莱西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农发〔2015〕40号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农业(林、发)局:
为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14〕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15〕9号)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清产核资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清查核实集体所有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存量、结构、分布等情况,依法界定集体资产权属,为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一)对象范围。清产核资工作对象是,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计划的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是,上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已经确权到户的耕地、林地等除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与民主决策相结合。依照国家、省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工作实行民主决策,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2.坚持程序规范与全程公开相结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制定符合本村实际情况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清产核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方法、资产界定和估值情况、报废资产和呆坏账处置情况、清产核资报告(结果)等过程全部公开,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3.坚持专业清查与群众参入相结合。需聘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吸收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等了解村情的人员共同参入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4.坚持帐内清查与账外核实相结合。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清查核实;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核实。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群众认可,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
二、规范程序和方法
(一)建立工作班子。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并由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全程参入清产核资各阶段的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制定本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要明确各类资产的清查方法、资源性资产和固定性资产等评估方法(依据)、纳入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计算方法。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要在村(社区)内进行公开公示,并广泛征求和采纳群众意见,报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三)清查核实集体“三资”。
1.清查账内资产。
(1)货币资金:要核对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对清查单位的每个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开户银行的实际余额都要核兑,并附加清产核资时点的银行对账单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有价证券要核查账面数和实有数是否相符。
(2)应收及预付款: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清查单位要与对方单位核对双方记账金额是否一致,并取得对方单位的函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对呆账死账情况要说明原因。
(3)存货:是指村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库存产品、委托加工的物资(产品)等。对所有存货要实地盘点,确定估值(金额);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如实登记。
(4)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折旧额,确定估值(金额)。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如实注明。
(5)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按照投资项目清查。要与被投资方进行核对,查明投出数和被投资方的账面数是否相符。
(6)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包括在建的、已完工验收但未交付使用的以及已投入使用未调入固定资产账的工程项目。对于已投入使用而未转账的项目要说明原因,未完工的项目按实际工程进度计算价值(金额)。
(7)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各种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应清查形成时间、入账成本和摊销净值,在此基础上确定估值(金额)。
(8)负债:包括各类借款、应付及预收款、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等,要逐笔逐项进行核查,确定负债总额(金额)。
(9)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资本主要核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落实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材料。公积公益金主要核查收到赠与资产、企业所得税返还及土地征占款等其他计入公积公益金的项目以及按规定从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主要核查村集体形成的净收益。
2.清查账外资产。
账外资产是指属于集体但未在账面反映的所有资产。参照现行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确认账外资产的价值。
(1)清查耕(林)地资源类资产。已确权颁证的家庭承包耕(林)地,不进行资产估值,重点清查核实数量并完善土地承包台账。实行对外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缴情况等。
(2)清查非耕(林)地资源类资产。没有确权颁证承包到户或者不宜确地到户的耕地和非耕地(含道路、公益性用地等),在清查面积的基础上,需确认价值的,可参考当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估值,也可采用群众认可的估值办法确定价值(金额)。如果以上资产不纳入成员折股量化范围,可只清查其面积数量,暂不予估值;应明确在章程中固化到新改制的股份经济组织,待以后具备条件时进行价值评估。
(3)清查地上附着物类资产。包括水利设施(机电井、扬水站等)、护林防火设施、林木等,可以按照当地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估值,也可以采用群众认可的估值办法确定价值(金额)。
3.核实集体资产权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4.确定折股量化的数额。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确定可供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资源数量、金额。形成“×××村(社区)清产核资情况报告(结果)”。
 (四)公开公示结果。村(社区)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村(社区)清产核资情况报告(结果)”向群众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公示期间,镇(街道)、村(社区)要安排有关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清查和权属界定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确保结果群众认可。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予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镇(街道)负责对各村(社区)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同时汇总各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见附件),及时上报区 (市)农业部门审核、备案。
  • 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 关于资产存量核实问题。主要查清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实有量,一般按照帐面登记价值核实。对于发生变动或者资产账面值价值与现实差距较大,确实需要进行重估的,可报请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二)关于资产清查各环节的账务处理问题。按照青农清办字〔2012〕4号《关于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处理。对于在建工程,凡是工程已竣工、已结帐但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应抓紧结转;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而施工单位久拖不结帐的,可以先估算入帐,以后再结算找补。
(三)关于权属界定有关问题。
1.对账务记载清晰、清查过程无异议的,主要依据资金来源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集体资产的权属。
2.对由村集体和上级财政资金等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界定产权。没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可按投资比例明晰各自产权比例。
3.对集体单独出资或参股投资形成的资产,按实际出资额和收益比例,界定本集体资产权属。
4.对村内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方式予以确认权属。对村与村之间有争议或异议的资产,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区(市)农业部门和镇(街道)应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搞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切实抓好改革村(社区)清产核资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村(社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村(社区)要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原物清点,做好价值核实、账务处理、建立台账、结果公示、征求意见以及方案申报、结果报告、健全制度、资料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村(社区)清产核资作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
实抓好。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清产核资的政策体系。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严格审核清查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借机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问题,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