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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评估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 制发机关: 莱西市农业局
  • 发布日期:2007-11-13
  • 发布文号:
  • 索引号: 00517970801020320060018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评估鉴定工作,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委托
农业评估鉴定工作在获市政府、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等合法机关委托后进行。
二、工作程序
(一)取得委托书。
(二)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转相关业务站(室)。
(三)相关业务站(室)单独或共同组成评估鉴定小组,进行现场评估鉴定。
(四)评估鉴定小组一般由3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组成(最少不得少于2人),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五)现场评估鉴定结束后,形成书面评估鉴定报告,由评估鉴定小组成员签名,并加盖首席专家所在站(室)公章。
(六)书面评估鉴定报告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阅签字后,方可向委托单位提供。
(七)评估签定报告不得向委托单位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
三、遵循原则
(一)程序规范。评估鉴定工作必须规范操作程序,既不超权越位,又善始善终。
(二)依法行政。评估鉴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公平,不恂私情。
(三)实事求是。评估鉴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主观想象,不妄加推断。
(四)科学严谨。评估鉴定报告必须科学严谨,定性准确,定量合理,行文规范,档案完备。
(五)迴避。凡与评估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迴避。
四、违纪处分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解聘技术职务、报请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等。
(一)私自参加农业评估鉴定的;
(二)工作不认真,造成重大失误的;
(三)评估鉴定报告不严谨,被行政复议败诉的;
(四)擅自提供评估鉴定报告的;
(五)工作不积极,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沈鸿勤  联系电话:88474122)



主题词:评估 管理 办法
 抄报:王志强副市长。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班子成员,存档。
莱西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