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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制发机关: 莱西市农业局
  • 发布日期:2017-12-29
  • 发布文号:
  • 索引号: 00517970801020020170023
 
 
 
西农字〔2017〕66号
 

莱西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莱西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莱西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莱西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莱西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附件2:《莱西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附件3:《莱西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莱西市农业局
2017年12月28日
 
 
 
 
 
 
 
 
 
 
 
 
 
 
 
 
 
 
 
 
 
 
 
 
 
 
 
 
 
 
 
 
 
 
 
 
 
 
 
 
 
 
 
 
 
 
 
 
 
抄送:存档。
莱西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1
莱西市农业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莱西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审改办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向社会公示。
(三)将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规范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方便群众监督。
(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主动将“双随机”抽查情况、查处结果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事项、许可依据、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以网站公示为主要平台,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
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我局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局审改办对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附件2
莱西市农业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莱西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制度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第六条  局审改办负责对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市农业局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市农业局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第九条  对实地进行核查情况依法进行记录,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第十三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记录送达的全过程,在镜头前将送达文书内容、留置原因、地点、在场人员等记录清楚,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采取音视频取证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储存至执法平台或者本部门专用存储器。
第十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擅自传播、复制、修改、毁损、删除执法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情形。
 
附件3
莱西市农业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莱西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由局审改办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或达到听证标准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争议较大的;
(五)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  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及时将执法案卷送局审改办审核。
第五条 局审改办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局的职责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局审改办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可咨询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第七条  局审改办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三)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提出补充补齐意见;
(四)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八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档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