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赌城游戏,澳门和记娱乐场

图片
公文法规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公文法规

关于印发《莱西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 制发机关: 莱西市农业局
  • 发布日期:2019-10-14
  • 发布文号:
  • 索引号: 00517970800020020190017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莱西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西编办〔2019〕16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原则,依法依规编制了《莱西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及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今后会对《清单》适时调整。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2019 年9月23日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畜牧业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 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3700002020003 公共服务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
2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 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3700002020005 公共服务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3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动植物(不含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防疫工作。 奶畜的健康情况检测 3700002020006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从事鲜奶收购、加工的,不得收购或者使用未取得动物疫病检测健康证明的乳用动物生产的鲜奶。
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奶畜的健康情况检测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实施检疫、检测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疫证明或者动物疫病检测健康证明的;(三)不履行动物防疫、检疫、防疫监督、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的;(四)擅自处理没收的物品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
4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动植物(不含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 3700002020008 公共服务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经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等手段诊断为动物疫病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治疗、消毒、免疫、扑杀等控制扑灭措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实行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逐级上报监测结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5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动植物(不含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防疫工作 组织指导动物疫病净化 3700002020009 公共服务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指导场动物疫病净化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本县净化工作方案。具体培训和指导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6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提供普法宣传及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3700002020013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普法宣传及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7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3700002020015 公共服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对本县畜牧兽医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8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组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 3700002020016 公共服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9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3700002020017 公共服务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0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 3700002020020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省直部门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有关信息。 
2.依申请公开: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开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及时答复回应依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及办理结果。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11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指导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管理 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 3700002020021 公共服务 1.【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40号):“改革工作由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牵头实施。”
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2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3700002020022 公共服务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通过)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通过)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本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地方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三)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四)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
13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3700002020023 公共服务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为省“爱鸟周”,十一月为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
14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3700002020024 公共服务 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9月省政府令第206号,2018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
15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安全生产宣传 3700002020025 公共服务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按职责范围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宣传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3.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
16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3700002020027 公共服务 1.【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部委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职责范围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
17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指导水产健康养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海洋牧场建设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和实施 3700002020028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农业部令第20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按职责范围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和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
18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 3700002020030 公共服务 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县内农业技术推广 直接实施责任: 
1.在县内开展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19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3700002020031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本县范围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有关专家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现场进行鉴定。 
指导监督责任: 
2.对鉴定专家和鉴定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第十九条:“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20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3700002020033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
21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 3700002020034 公共服务 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澳门和记娱乐场,包括:(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2.【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3.【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二章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4.【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服务依据、服务程序等内容,履行公益性职责。 
2.依法依规开展机具与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试验验证。 
3.建立健全农机推广服务体系,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
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22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3700002020036 公共服务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规范》(鲁农机修字[2016]2号,2016年4月12日发布):第一条为维护农机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承修、托修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省农机维修指导站依据行业管理职能履行全省范围内的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职责,并指导市、县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开展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县级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各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负责。(一)县级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公示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岗位职责,依法受理和调解农机维修质量纠纷。(二)县级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应建立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档案,档案内容并入农机维修网点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第三条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第四条调解员由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二章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第五条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农机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农机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各方所发生的争执。托修方遇有农机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纠纷当事人向当地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申请调解。第六条纠纷调解各方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纠纷调解各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住地址、联系电话;(二)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三)农机维修合同、农机出厂合格证、农机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四)申请人应是纠纷当事人。第七条申请调解方应如实填写《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1)。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根据本办法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第八条参加调解的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第九条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农机原始状态的义务。第三章调解处理。第十条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操作工艺规程维修农机或不按使用说明规定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第十一条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农机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第十二条当事各方应对调解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十三条调解员应根据相关资料,纠纷各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责任。第十四条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各方宣布终止调解。(一)当事各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有异议;(二)当事一方在调解过程中不愿再接受调解的;(三)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四)当事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的。第十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应填写《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附件2)。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盖章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留存一份。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当自动履行。第十七条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各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八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县农机维修管理指导机构归档。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负责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进行调解; 
2.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