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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日常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2016-03-28
 

为规范我市各级肥料执法机构的日常执法行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各级肥料执法机构及肥料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肥料监管工作施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肥料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生产销售的具体监管工作。

2、肥料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必须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开展。

3、从事肥料日常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农业行政执法证件(肥料登记管理),在规定执法区域进行日常执法检查中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检查事项。

4、肥料日常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参加,不得单独开展肥料执法工作,对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与肥料管理有关的工作应耐心细致的予以讲解。

5、对肥料生产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肥料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生产资质,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生产肥料的相关事项;

二肥料生产企业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包括所生产肥料的是否具有有效肥料登记证,复混肥企业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所生产肥料产品的相关要求,生产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四肥料包装标识是否规范,着重查看必要元素是否齐全,是否有夸大产品功效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六项违法行为。

6、对肥料经销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所经销肥料产品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包括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外埠产品备案证等。

二所经销肥料产品是否具有出厂检验报告。

三所经销肥料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着重查看必要元素是否齐全,是否有夸大产品功效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销售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六项违法行为。

7、各级肥料执法机构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应携带盖有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肥料抽样单及产品确认单。

8、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如当场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责令企业当场改正;如需要一定期限方能改正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如违法事实清楚且符合现场处罚有关规定的应对违法企业进行现场处罚;如违法事实清楚且符合一般程序处罚规定的应向本级农业行政机构申请立案,依法查处。

9、各区县肥料执法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所有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肥料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要实现全覆盖,要求每季度检查至少10次上。重点对有机肥料(包括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现代农业基础建设及北运河治理等重点工程中标企业及产品的监管。

10、肥料执法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执法检查档案,详细记录执法过程,重点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及复查情况进行记录。

11、各区县肥料执法机构应随时报送本辖区肥料执法信息,并定期报送本辖区肥料执法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