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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生产企业现场考核暂行规定

2016-03-21
 

为确保肥料登记工作的严肃性,简化肥料登记程序,方便肥料生产企业准备现场考核有关工作,有效规范现场考核人员行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1、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须接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考察。

2、以下情况除外,所有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均须接受相关部门考察。

1)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肥料)且能够出具半年内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报告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肥料产品时,免于现场考核。

2)申请肥料登记的肥料生产企业已成功获得与所申请肥料产品属于同一类型或生产工艺相近似的肥料产品,且所获得的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时,可免于现场考核。

3、对申请肥料登记的肥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时,必须邀请企业所在区县肥料执法部门人员参加,并一同对企业进行考评。

4、参加考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具备肥料执法证件,熟悉相关肥料产品的生产和检验环节,且与相关企业无任何利害关系。考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登记肥料产品的具体审理过程以及登记单位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

5、被考核肥料生产企业如对参加考核人员存在异议,可对存在异议的考核人员申请回避。

6、考核人员应按照《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26项规定对申请登记企业逐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当场提出考核意见,并口头向被考核企业告知考核结果,五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考核结果。